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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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原则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理解与适用

[经营原则的内容]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1)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2)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交易的方式;(3)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1)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2)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3)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1)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2)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4.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

5.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律即指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是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

[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具体规定的种类:(1)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商誉行为;(7)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为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经营者不参与竞争,当然就不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2)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本法所列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实践中,除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的其他违背诚信经营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客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经营者]

1.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三个方面的经营者。

2.修订后的“经营者”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一致。

3.自然人,主要是指依法能够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人。

4.这里的法人包括营利法人,如公司和其他营利法人等,也包括非营利法人,主要是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5.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2条

▶典型案例指引

1.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批指导性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政府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理解与适用

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条规定了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由于反垄断执法由三家机构执行,为了更好地协调执法工作,《反垄断法》规定了协调机制,相关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不过,目前暂未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相关协调规则有待细化。

第四条 查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理解与适用

[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指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在第46条规定了针对行业协会的惩罚机制,此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本条增加一款规定行业组织,强调行业组织应在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并未规定类似的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