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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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者”的定义。新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二)关于混淆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且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三)关于商业贿赂。这次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四)关于虚假宣传。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个是为自己,另外一个是帮助别人。针对这种情况,新法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关于商业秘密。新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使得失败的实验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诈”的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影响用户选择,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了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如何厘清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量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作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

(七)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一是删除原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二是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厘清了与《广告法》的关系,对经营者违反新法第八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八)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但需创新行政查处的措施。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新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此外,新法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