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校须建立团的组织。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不同层级可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3人以上应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团小组;团员50人以上可建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100人以上可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积极探索社团建团、宿舍建团、实验室建团、网络建团等建团模式。
第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书记应由教师担任。团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校级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常务委员5至9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委员、常务委员数量。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校级和院系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召开团的代表大会的,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推行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制度,建立校级和院系团组织定期向团的常任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
第九条 加强班级团支部委员会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设,探索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的制度,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核心,更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要建立团校,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应设立青年教职工团组织。青年教职工团组织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和引导,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团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