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二分册(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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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概 念

本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国际商业贿赂行为扰乱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在开放型经济中,一国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是紧密联系的,要保护国内市场竞争,就必须对经营者的海外贿赂行为予以规制。(2)国际商业贿赂行为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该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国际商业活动中,一国的经营者往往代表一国的形象,此类商业行贿行为将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法律制度、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从而带来经济损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两个具体罪名。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我国与国际社会一同合作,打击腐败的坚定立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国际组织聘用的国际公务员;二是虽没有受国际组织聘用,但受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所谋求的不正当商业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才能构成犯罪,而且行为人行贿的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本罪也是数额犯,行贿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为谋取利益而给与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行为人行贿的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行为人行贿的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为人行贿的对象是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谋取的利益不同。本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正当商业利益,限定于商业领域;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为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没有作出具体限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获取非法利润;(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商业行贿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钱财;(2)物。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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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0〕23号)

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