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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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注解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注解

1.行政处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行政违法这一事实,就不会有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无效,是指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所要求的。

3.行政处罚法定包括以下三点: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而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此外,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裁决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这样作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违法的,是可以被撤销的。

第四条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注解

行政处罚公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事先了解。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具体是指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8条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注解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上,由于两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完全相异,一个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罚,一个是违法者向受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既不发生冲突,也不会发生重责吸收轻责的情况。因此,违法者应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不能因予以行政处罚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也不能因已承担民事责任而免除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同样的道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