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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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引起争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2.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复议条例》失效;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4.2008年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作了统一规范。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除此之外,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案件管辖机关,既不实行原级复议,也不能越级申请复议。通常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有两类特殊案件由相应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案件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外,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期间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的,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6.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7.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1.行政复议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是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行为”,即俗语所说的“不告不理”。

2.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固定的,总是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其行政复议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层级监督。

4.行政复议只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纠纷。

5.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不仅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如果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疑问的,能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6.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行政复议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的审查、认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但不排除某些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方式。

7.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优点

1.受案范围广。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于行政诉讼,凡是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的案件。

2.便民。除了受案范围广,行政复议还有以下便民优点:(1)行政复议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原则。(2)行政复议不收费。(3)行政复议期限短,一般情况下,两个月内行政复议机关就得作出答复,而行政诉讼是3个月的审理期限。

3.复议机关设在行政系统内部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更为直接。复议机关可以凭借其行政领导者和指挥者的地位,运用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手段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而且所作的复议决定易于执行。

4.简便易行的复议程序能够简易、迅速地矫正违法、不当行为。行政复议还可以和解、调解,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地得到救济。

5.行政复议机关熟悉与本部门或本领域行政管理工作,便于处理和解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通过发挥这方面的优势,迅速查清案件情况,及时解决争议,对相对人提供直接、及时的救济。面对越来越多地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处理起来显然比司法机关更加得心应手,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