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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解
本条2014年修改时在适用的除外范围上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适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用
1.如何理解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此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还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