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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的债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的连带债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