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律历来之明文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保护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一切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法的全部目的。“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讲,实在法可以被定义为对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关系中所涉及的权利观念的表达。”[7]同样,民法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表达,“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规定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法与权利保护法。”[8]民法不仅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同时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和程序而成为民事权利的保障书。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人大代表认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应当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将本条规定为民法的第一原则,以充分体现权利本位、权利导向的立法宗旨。
民法一方面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地位,而奠定民事主体通过民法实现其利益诉求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予以权利化或者利益化,形成民事主体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和权利领域。再者,民法通过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设置相应的辅助性制度安排,如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等,使民事主体的权利表达转化为实现利益。还有,民法为民事权利不受侵害而提供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济制度,如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诉讼制度、自助制度等,以排除或者弥补民事权利受有之侵害、阻碍。
一、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原则的主体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一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相比,不仅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第一,自然人。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均受民法的保护。此处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中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此外,为扩大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涉及自然人的权益亦受保护:一是胎儿的利益的特殊保护,二是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胎儿并非民法上的人,本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民法总则将其拟制为人,对其利益加以保护,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自然人,即出生之后存活之人的利益。死者虽不享有民事权利,不存在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但死者的遗物、遗骨、姓名、名誉、荣誉等仍为其近亲属权益之客体,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死者的遗物、遗骨、姓名、名誉、荣誉等受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损害,其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似允许通过公益诉讼予以保护。
第二,法人。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民事组织形式,特别是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法总则认真总结我国实践中的法人类型,专门规定了法人一章,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凡是参加民事活动的法人,无论是商法人,公益法人,还是国家机关法人等,其民事权利均受平等之保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可见,设立中法人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第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相比,通常不要求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其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其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范围
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为分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还列举式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
财产权利分为绝对财产权和相对财产权。绝对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对财产权,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财产请求权等。
民法总则除列明的类型化的民事权利外,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些民事权益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三、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具体而言:
第一,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一是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二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限制和侵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二,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征收财产的,亦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规定,对于人身权利和绝对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受益人违约责任。民法总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既可以公力救济也可以依法进行私力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侵权人或者违约人承担受益人民事责任。私力救济,既包括通过协商、民间调解进行权利的事后救济,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方式保护民事权利,预防、避免损害的发生。
【适用指南】
1.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民事权利是民法上的权利,由民法规定。但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还包括公法上的保护。刑法通过对侵害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课以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制裁,以对民事权利给予保护和救济。同时,还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造成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可以就争议行政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问题一并审理。因此,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等公力救济以及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等一个体系化的保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确立了民事救济优先的基本原则,意义重大。
2.有些身份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也不允许当事人放弃,如监护权。有时权利与义务并不能截然分开,有些权利本身也有义务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放弃、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
3.权利保护与禁止权利滥用。民法保护民事权益,并不等于民事权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任何限制。民事权利行使,首先要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权利行使,还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