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清算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解散非法人组织,关键是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予以了解、清理,以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清算对于依法解散非法人组织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专门就非法人组织解散需经过清算作了明确规定。
一、依法确定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人
清算人是非法人组织开展清算事务执行人,是其在清算期间的代表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开展清算活动。依法、及时确定清算人是确保非法人组织清算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清算人一般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担任。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也可以约定由部分出资人、设立人或者出资人、设立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出资人、设立人不能就清算人的选任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决议规则形成决议的,可由部分出资人、设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或由主管机关确定。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非法人组织清算人的职责
非法人组织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为其代表人、清算事务执行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清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非法人组织未了结的事务,原则上清算人应以清算非法人组织为目的开展对外交往,只能处理未了结事务,不能开展新的营业活动。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了结非法人组织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清算人应当在决定清算之日起及时通知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如果不能通知到所有债权人的,应当将清算和申报债权事宜在报纸上公告,并做好申报债权登记。如,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人应当在清理非法人组织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偿还债务。五是处理非法人组织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果非法人组织财产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应按出资人、设立人事前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如果出资人、设立人事前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其协商一致的方式分配;如果出资人、设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出资人、设立人的实际出资份额的比例分配。六是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一规定对于其他非法人组织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具有参考意义。
【适用指南】
一、清算之后的法律后果
在清算完毕、并经非法人组织出资人、设立人同意后,清算人应为非法人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完注销登记,则非法人组织完成解散程序,不再是民事主体。由于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经清算,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出资人、设立人需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除自行清算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通过破产程序,非法人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均应由出资人、设立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