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
立法背景
就独立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来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之处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年龄直接影响着其社会阅历和知识能力,智力仍处于正常发育阶段,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年龄、智力这两个因素是影响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两个最重要因素。与未成年人处于正常的智力发育阶段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考虑的智力因素,包括先天的智力障碍,在正常的智力发育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以及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考虑的精神健康因素主要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认知判断能力不足的情况,不能正常参与民事活动,从事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解读
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有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但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也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应当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的性质、标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该成年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需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如果该成年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为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