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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
立法背景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在近现代之前,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因家族血缘、性别等身份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女性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资格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从事缔结合同等民事活动。现代国家普遍认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条文解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一种法律资格的平等,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而有差别。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