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支持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是所有经济部门依赖的重要资源,许多商业模式的发展都依赖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网络安全事件日益威胁人们日常所依赖的供水、医疗、电力和移动通信等基础服务的正常供应;网络犯罪分子使用越来越复杂的手段入侵信息系统,盗取关键数据。网络安全技术在维护网络安全过程中至关重要,网络安全技术的提高,能够提升网络服务的水平和安全性。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通过立法、制定战略、政策等,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的支持和投入。美国2002年通过《2002年网络安全研发法》,赋予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开展网络安全研究的职责;实施“网络和信息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资助网络安全、高端计算系统等重大先进信息技术项目。2013年欧盟发布的《欧盟网络安全战略》提出,制定鼓励研发、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利用公共行政机构的购买力(如政府采购),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安全性能的提升。欧盟还通过“地平线2020研究与创新框架计划”,支持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安全研究。
近年来,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通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推广,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网络安全法据此对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支持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