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十分容易,防止因使用网络而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网络使用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沉迷于网络游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造成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或心理障碍,甚至厌世、弃学。二是,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暴力、淫秽色情、赌博、教唆犯罪等违法信息的影响、毒害,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网络使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社会公众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完善法治,净化网络生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问题,之前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等。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人民群众呼声,本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一是,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就是要鼓励研发并向社会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优秀网络产品和服务,让这些产品和服务占领主阵地,传播正能量,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影响他们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二是,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就是要对利用网络提供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以及利用网络从事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