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国家网信部门的职责
2011年5月,国务院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将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同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2014年8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4〕33号),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据此,本条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两方面的职责,即网络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职责和网络安全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及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等职责;公安部主要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等防治管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等职责。同时,由于本法适用于各类信息网络,调整涉及网络安全的各种活动,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多,难以对包括网信、电信、公安部门在内的各有关机关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各有关机关的职责,一方面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
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与中央政府相对应,地方的网信、电信、公安部门是承担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考虑到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机构设置与中央有所不同,并且考虑网络安全工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本法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职责未作具体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