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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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