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法律政策全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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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建设工程,是由固定资产再生产的相关单位,通过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创造的符合原定生产目的、用途的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体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标投标、物资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家及时出台并适时修订完善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不仅为解决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而且为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真正将制度建设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专项治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本书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全面系统地梳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常用规范性文件,通过合理明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考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政策文件。

本书分为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本部分收录了建设工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及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所谓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但建设工程使用的经过加工、制作的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建筑物的取得、转让等行为都要受到《物权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和规制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都要受到《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合同的订立、解除、履行和变更等一般性条文的规范与调整。《合同法》第九章和第十章、第十六章还有专门关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详细规定,均为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涉及的问题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程序有招标投标法等一般性规定,也有建设领域的专门性规定。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作了规定,此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货物招标投标程序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建筑施工”。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即,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该部分主要收录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五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对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制。

第六部分“资质管理”。该部分共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资质管理。设立建筑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只有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该方面主要收录了关于建筑业各类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从业资格,并且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各种建设工程合同。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建筑领域的其他企业,诸如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咨询单位以及各种代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有相应的专门规章予以规范。

第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该部分主要收录了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该部分共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所涉单位必须依法行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此外,建筑工程还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根据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安全生产管理。该部分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其他。该部分主要收录了建设工程中有关节能、环保、防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八部分“造价与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部分主要收录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

第九部分“建设项目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为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在内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并对各有关方面开放和供其利用。同时,该《办法》将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该部分主要收录了关于政府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需要公开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部分“执法监督”。该部分主要收录了《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稽查工作的法律文件,以及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