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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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公司减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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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