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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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拍卖公告与信息公示的关系

本条文之后的第十三条是关于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两个条文具有关联,都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原则。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远距离、非当面、难沟通、容易后台操控等问题,潜在竞买人对于拍卖标的物真实情况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由于距离原因又不方便实地察看,这可能影响竞买人的参与积极性。网络平台已经提供了将拍卖信息尽可能进行广泛传播的条件,那么,关键问题就是应当在网络平台上展示什么内容。传统拍卖程序中,拍卖公告是必要环节,网络司法拍卖则增加了信息公示制度。二者的关系在于,出于篇幅考虑,拍卖公告是信息公示的简洁版本,潜在竞买人通过查看拍卖公告,形成初步的竞买意向,之后再查看信息公示,对拍卖标的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了拍卖公告的内容,除此以外,还增添了其他内容,比如: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或定价依据,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拍卖财产交付、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二者重合的部分,在拍卖公告中应当做简要、准确的介绍,而在信息公示中则应当做尽可能详细的介绍。

(二)关于拍卖公告的发布途径

本规定增加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本规定并未否定关于司法拍卖发布途径的相关规定,法定发布途径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途径是并存的关系,缺一不可。之所以做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考虑到尽可能扩大和广泛地发布拍卖信息,除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之外,也不能抛弃之前的发布途径。

(三)关于拍卖公告的程序救济途径

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六条是对网络司法拍卖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拍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拍服务提供者行为损坏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另行起诉。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自主拍卖,因此,拍卖公告当然属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且拍卖公告内容指向的是拍卖标的。因此,对于拍卖公告程序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根据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案外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对拍卖公告上登载的信息错误提出异议,应当适用何种程序,需要进一步甄别。如拍卖公告中登载的拍卖房屋地址、门牌号等具体信息整体错误,指向了案外人的产权房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视为案外人异议,如果仅是部分信息错误,不会造成拍卖标的错误的结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视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