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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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具有与传统模式不同的监管重点

由于网络拍卖的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得到充分体现,法院自行开展网络拍卖,可以有效避免现场自行拍卖或者委托拍卖常见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如法院和拍卖机构勾结、围标串标、黑社会操纵拍卖现场等等问题。过去司法拍卖领域曾多发腐败案件,主要是在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环节,法院工作人员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勾结作案,其根本原因是评估拍卖活动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法院在网络自行拍卖,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行拍卖,网络程序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传统拍卖师的大部分功能,在法院和拍卖活动之间设置了有效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对拍卖活动的人为不当干预。以现场委托拍卖为例,拍卖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现场拍卖活动,拍卖师在现场的作用为: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停止拍卖、以落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买定、签署成交确认书(裁定由法院作出)、制作拍卖笔录等;在法院自行网络拍卖的情况下,网络拍卖程序的作用为:公布拍卖规则,确定结束、自动延时,自动生成拍卖记录等。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签署成交确认书外,现场拍卖的主要环节,已经由网络程序代替拍卖师完成。

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同样有需要监管的地方,概括起来,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有:

(1)网络司法拍卖涉及保密问题,竞拍过程中谁交了保证金、交了多少保证金等信息要严格保密,否则容易产生围标、串标等问题,后果将非常严重。

(2)网络司法拍卖如果组织现场集中查看标的,则需要防范围标、串标风险。

(3)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辅助机构在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活动中收集、知晓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需要监管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信息的情形,是否存在泄露、篡改、毁损的情形,是否存在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行监管。

(4)其他需要防范的风险点。

二、人民法院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也要通过分工制约机制接受监督

在法院自行(自主)进行网络拍卖时,执拍分离仍然有空间。在法院自行开展网络拍卖的情况下,仍然有大量司法辅助工作要做。一般而言,法院自行网络拍卖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拍卖前的工作,包括委托评估、标的物展示、接受咨询、组织看样等等,二是拍卖实施环节,三是拍卖后的款物交接。网络程序只能基本代替第二个环节,第一个、第三个环节的工作量仍然不小,需要对行使裁判权之外的事务进行专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