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具有与传统模式不同的监管重点
由于网络拍卖的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得到充分体现,法院自行开展网络拍卖,可以有效避免现场自行拍卖或者委托拍卖常见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如法院和拍卖机构勾结、围标串标、黑社会操纵拍卖现场等等问题。过去司法拍卖领域曾多发腐败案件,主要是在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环节,法院工作人员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勾结作案,其根本原因是评估拍卖活动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法院在网络自行拍卖,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行拍卖,网络程序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传统拍卖师的大部分功能,在法院和拍卖活动之间设置了有效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对拍卖活动的人为不当干预。以现场委托拍卖为例,拍卖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现场拍卖活动,拍卖师在现场的作用为: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停止拍卖、以落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买定、签署成交确认书(裁定由法院作出)、制作拍卖笔录等;在法院自行网络拍卖的情况下,网络拍卖程序的作用为:公布拍卖规则,确定结束、自动延时,自动生成拍卖记录等。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签署成交确认书外,现场拍卖的主要环节,已经由网络程序代替拍卖师完成。
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同样有需要监管的地方,概括起来,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有:
(1)网络司法拍卖涉及保密问题,竞拍过程中谁交了保证金、交了多少保证金等信息要严格保密,否则容易产生围标、串标等问题,后果将非常严重。
(2)网络司法拍卖如果组织现场集中查看标的,则需要防范围标、串标风险。
(3)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辅助机构在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活动中收集、知晓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需要监管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信息的情形,是否存在泄露、篡改、毁损的情形,是否存在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行监管。
(4)其他需要防范的风险点。
二、人民法院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也要通过分工制约机制接受监督
在法院自行(自主)进行网络拍卖时,执拍分离仍然有空间。在法院自行开展网络拍卖的情况下,仍然有大量司法辅助工作要做。一般而言,法院自行网络拍卖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拍卖前的工作,包括委托评估、标的物展示、接受咨询、组织看样等等,二是拍卖实施环节,三是拍卖后的款物交接。网络程序只能基本代替第二个环节,第一个、第三个环节的工作量仍然不小,需要对行使裁判权之外的事务进行专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