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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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应明确职责,依法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职责,在其他条文中对相关职责的具体操作亦作了规定,应该说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明确了权利和责任,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已经明确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完成的没有完成或者没有按照相应要求完成,就不仅是执行行为不规范的情形,而属于违法执行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结合本解释的其他条文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责,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合法、有序进行。实践中,有些执行法院还存在没有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对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不予以说明等情形,本解释实施后,应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本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应注意改变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对于税费负担另有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税费科目、数额以及承担主体等,不得笼统规定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履职时还应当注意相关程序性规定,有些事项的确定需要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二)在实践中,应注意积极促使案件参与人的履行法定义务

虽然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人民法院在履职时,离不开案件其他参与人的配合和支持。比如,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时,应当充分利用财产申报制度,向有关人员告知,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现状,故意隐瞒或者做虚假陈述、提供假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相关人员主动、真实、全面向人民法院提供拍卖财产的情况。

(三)在实践中,应注意及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如前所述,对于拍卖成交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所有权转移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不作区分,可以理解为一律要求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制作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成为网络司法拍卖真正实现相关利益的关键一环。实践中,拍卖程序进行顺利,拍卖结果各方较为满意,但往往会因为执行法院未及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而导致新的纠纷出现,甚至是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当事人所诟病。对于拍卖成交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由于拍卖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本解释亦未予以明确,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类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予以进一步规范。

(四)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应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网络司法拍卖以执行法院为主导,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者进行具体操作和配合。因此,人民法院除了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注意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比如,可以要求设置专门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监控体系,对拍卖网页,标的物信息的公布,拍卖过程,成交时效及款项保管等进行监管,及时发现网络平台上出现的错漏,不断促进网络平台技术的革新。另外,应当对资金进行监管,由于保证金有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支付,会发生因网络崩溃、黑客入侵等引起的资金损失,应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维护和更新,及时发现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