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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时,对人民法院指定行为如何规范?
首先,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之外的网络拍卖平台呢?对此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虽然法条中没有明确指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从整个司法解释语境分析可以明显读出,在人民法院指定情形中,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也应当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在条文叙述中,为了立法语言的简洁性,省略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这里特别指出这一点,只是为了防止某些人故意曲解,以便司法解释顺利实施。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由执行人员自行决定,还是通过摇珠程序等随机确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将选择方式赋予了执行法院。只要出现了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执行法院只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中作出选择,就没有错误。这样规定并不是任由执行法院随意选择,而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都能通过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方式实现,需要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较少。另外,即便人民法院自行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只能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因此,此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对拍卖结果的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