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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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拍卖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是否也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

本《网拍规定》第二条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本条规定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本《网拍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此尚不能明确,委托拍卖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形式的是否也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但根据本《网拍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确指出:“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通过网络实施拍卖的,都要参照本规定执行。那么也就意味着,它也要同时参照本《网拍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拍卖,特别是参照本《网拍规定》第五条进行,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的话,拍卖机构就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选择在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拍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法院的做法,自行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中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