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发生的场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首先要从职业病危害发生的源头上加以控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或者说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本条规定作为总则的一条内容,主要是从原则上、宏观上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从职业病防治法的后续章节看,有关用人单位的具体义务都有相应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应当依法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已经建立的应当依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就是要将职业病责任制层层落实,直到用人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以后,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评比,做到奖罚严明。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职业病防治管理和防治水平直接关系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加强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有助于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早在1994年,我国劳动法就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一定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技术方面的投入),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目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松散、防治水平低,企业往往为了节省经营成本而不愿意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多投入,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落实,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落后不及时更新,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防治机构、防治人员,或者防治人员资质水平低,难以适应相应的防治工作要求。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总则部分明确对用人单位提出加强管理和提高水平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三、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目的是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的,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刑事责任,即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三是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如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总的来看,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