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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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举、控告违法行为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发挥群防群治的工作优势。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检举控告的权利,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通过严格执法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促使用人单位和有关个人更好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过程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本条第一款增加了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单位和个人更加积极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也能够增强检举、控告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有关部门通过相对人的检举和控告,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处理。

条文解读

一、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目的是使本法所规定的防治职业病的各项规范得以落实,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本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检举和控告违法行为是任何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一种鼓励奖,奖励的对象是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有重大的技术突破、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面有重要的贡献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关于实施奖励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可以是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