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学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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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郑源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随后郑源就跟着张副总投入了工作,经过三个月的考察,张副总认为郑源符合录用条件,准备请示总经理给郑源办理转正手续时,张副总被调走了。后来,公司以无人证明郑源试用期工作情况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郑源十分不解,用人单位能和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吗?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其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不能以新领导不了解劳动者为由而重新约定使用期。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本案中,该公司与郑源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郑源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深度解析

目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完全扭曲了试用期的性质。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因而,用人单位反复约定试用期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