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学习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

案例分析

陈某为某投资公司的高级顾问,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双方对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做出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陈某不得参与任何与投资公司的业务及相关业务有竞争关系的雇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而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需要给付陈某月工资的50%作为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与投资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离职后,因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暂时在一家小公司从事销售,但是投资公司却没有依约给付陈某补偿。那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

人才流动是现如今一个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也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这让企业对跳槽的员工忧心忡忡。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也应该约定员工遵守“竞业限制”时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投资公司高级顾问陈某可能掌握公司的部分商业信息,公司可以与陈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需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陈某离职后,因竞业限制只能暂时在一家小公司从事销售,原工作的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对其按月进行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深度解析

规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这是对单位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对劳动者行为的有效约束。在解除或违反带有此类条款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