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冯某自2003年毕业后便在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工作。2015年初,冯某遇到了编剧蒋某,二人相知相恋,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的冯某最大的愿望是有一个自己的宝宝,于是从各方面开始准备。冯某发现公司今年新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这样自己产后的工作就无法保障,于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答复冯某,虽然她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满十年,但《劳动合同法》是从2007年才开始实施,这样算来她的工作年限就不满十年,因此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用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年中的“十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十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冯某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冯某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深度解析
2007年《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中设定了许多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的条款,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错误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有以2008年1月1日为起算点的做法。事实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例外,也存在新法延续老法有关规定时不涉及溯及既往的情况。1994年《劳动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劳动合同法》未修改部分依然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是新旧法之间的延续,而不是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