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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2010年7月29日 公治〔2010〕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的请示》(桂公传发(治)〔2010〕100号)收悉。经商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及部内有关业务局,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中国公民、外国人持上述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在宾馆、饭店办理住宿登记。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中国大陆公民,应向住宿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派出所可将该旅客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交该旅客,作为办理入住的证明文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其身份,并出具证明后可以办理住宿登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