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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10月27日 公治〔2006〕327号)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问题的请示》(浙公治〔2006〕6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总队所提意见,即: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人员恢复户口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规范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