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1]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范围】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例如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财政供养的人员并不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应用
1.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各级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6)各级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前述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前述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套
《宪法》第62、63、67、79、80、84、101、11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10、21-26、44、57条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注解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凡是法定的职务行为,都要由国家提供条件和手段予以保障执行,且原则上职务行为的责任要由授权机关或者命令机关来承担。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职务行为的认定十分重要。
本条所讲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一般需要由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决定。在没有认定为违法之前,应当推定为合法,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不受干扰和破坏,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碍公务的行为都有规定。如《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如公安人员在追捕刑事犯罪分子过程中,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机关给予补偿。
此外,本法第54条还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也就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
应用
2.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认定职务行为,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1)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配套
《刑法》第27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第十条【管理机关】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