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从2001年起步,中组部、人事部专门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历时4余载,几易其稿。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已经形成。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力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之前,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依照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的。《公务员法》制定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公务员法》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以及借鉴吸收国外人事管理的科学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的。它对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取得了很多突破和发展:首先,它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凡是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其次,公务员法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制度、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特别是专门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这些都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第三,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突出了级别的规定,强调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法在第三章对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做出了规定,并在第73条明确了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提高待遇。最后,公务员法对一些制度做出了较大力度的补充完善。比如申诉制度,增加了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规定了二级申诉制(见《公务员法》第90条);公务员在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命令时,对是否免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见《公务员法》第54条);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吸收了中纪委关于“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并明确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见《公务员法》第102条)。
《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具体环节和要求,要通过配套法规来加以完善和规范。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六个附件对公务员范围、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审批办法进行了规定。
科学的公务员组织人事制度能够保证任贤选能,吸收优秀人才。《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任免、升降、奖励、惩戒等都做了规定。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首先在公务员的录用方面,2007年11月人事部以部令第7号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具体规范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对公务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的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选任即指通过民主选举和表决的方式确定相应职务的合适人选,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委任即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在我国,除部分机关领导成员外,大多数公务员的职务都实行委任制。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对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和免职进行了规定。职务升降是公务员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较为全面地规定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不符条件的公务员应予降职以及降职的程序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了规定。根据该工作条例,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2008年1月4日印发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奖励的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具体实施以及监督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公务员法全面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对公务员探亲、病假期间以及年休假方面的福利待遇进行了规定。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这即意味着公务员尤其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如何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例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公务员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则依照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聘任也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职务任用的方式之一。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8月9日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对人事争议的管辖、仲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公务员法还赋予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权利,公务员如果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第15章和2008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