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1]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注解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直接目的。
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保护环境就是要从源头上扭转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公害是指由于人为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公私财产及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公害分为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了对人类或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数量或程度达到或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其他公害,比较典型的是振动、地面沉降等。
二是保障公众健康。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而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保护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出发,为人民群众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
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对发展观的基本认识。
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概念是公平和发展,强调发展要受到公平的制约。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主要是指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公共自然资源与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必要的自然资源。代际公平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每一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资源的多样性;二是每一代人都应该保证环境的质量,在交给下一代时,不比自己从前一代人手里接过来时更差。
第二条【环境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注解
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
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等功能。湿地也被称为“地球之肾”。
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
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配套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注解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配套
《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四条【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注解
[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本次修订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2.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一是保护环境必须立足未来,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二是改善环境,任重道远。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解决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此外,改善环境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3.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五条【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注解
[保护优先]
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本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本法规定了许多制度来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从外部管理制度来看,规定了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三同时”等制度;从企业生产的内部管理来看,规定了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公众参与]
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公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本法第9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了规定。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此外,还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开、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损害担责]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配套
《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41条、第5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17条、第40条、第74条
第七条【环保发展方针】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注解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一是设立基金。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二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四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发明专利权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从而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五是政府采购措施。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六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
[环境保护产业]
环境保护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
[环境信息化建设]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
配套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第八条【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注解
[执法部门]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本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对本省、本地(市)、本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上述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配套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环境日】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注解
每年的六月五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六月五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