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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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应用

1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行使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五个方面:(1)监督检查的主体要合法。即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行使《土地管理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2)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合法。即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非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3)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合法。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4)监督检查的程序要合法。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依法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5)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要合法,即只能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不得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允许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超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用

123.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2)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并进行整理和分析;(3)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全面了解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4)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直接提取相关证据,为以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供依据;(5)责令非法占用土地或正在进行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仍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配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情况有三种:一是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的;二是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的;三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有关文件和资料作出说明的。也就是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采取本法第67条规定的措施时,均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配套

本法第72、73、76、78、79、84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解

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非法占用、转让、破坏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了犯罪程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这些行为即涉嫌犯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这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应用

124.哪些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并且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上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包括:(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6)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7)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8)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9)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征地的;(10)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配套

本法第73、74、76、78、79、84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应用

125.对于哪些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6)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者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的;(7)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8)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9)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10)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征地的;(1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1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1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15)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配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条;本法第66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