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注解
本条修改过程如下:1979年选举法本条原为两款,第二款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1986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将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在本条增加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删除了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
应用
26.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单位有哪些
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民解放军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现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台湾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协商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进行单独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7.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程序是在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关于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及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草案,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草案通过后形成决定,对于一些特殊方面代表名额的分配、选举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作具体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是由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确定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3)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注解
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根据选举法所规定的权限和原则,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分配要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本条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将全国人大代表由过去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修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应用
28.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按人口数进行分配,保障了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保证各地区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1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关于人人平等。公民的选举权平等,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投票权平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选举;并且每一选民所投选票在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的效力上是相同的。另一方面是代表名额分配中的平等。代表名额分配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在同一项分配原则面前,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变了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时区分城乡的做法,因此是选举权平等的一大历史性进步。
关于地区平等。2010年选举法修改在解决城乡同比的同时,还强调地区平等。地区平等主要通过基本名额数体现,设立基本名额数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差别较大,完全按人口数分配,会造成代表名额分配的悬殊。二是,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定代表基本名额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该地区各方面的意见。三是,基本名额数具有一定的调剂功能,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通过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设定基本名额数,还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宪法和选举法确立并坚持的原则。在选举上坚持民族平等,就是要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各级人大。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较低,约为8%。要保障各少数民族能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就不能一刀切地要求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同的。选举法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情况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其中,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情况来看,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总数的12%以上(十一届为13.76%),高于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
按照上述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这里的其他应选名额数,既包括少数民族代表,还包括中央下派代表等。
配套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注解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在各级人大中都有适当数量的本民族代表,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确定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然后再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以上规定既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也是选举法的平等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