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人一生,不可避免的要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等产生联系。对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等侵权责任,每个人都是潜在的高危对象。有损害就要有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提供上述损害救济的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本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些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只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二、关于产品责任
明确产品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法进一步规定:1.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比如,机动车租赁、借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法也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其中,在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规定:1.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本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以及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