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民事诉讼方式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救济途径,并且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
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试行九年的基础上,根据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于1991年4月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重点内容在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章。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80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2.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3.通过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完善送达制度,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第二审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完善保全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举证制度。5.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增加程序转换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6.通过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强化了法律监督。7.通过修改关于再审审级、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8.通过强化执行措施,遏制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完善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方面常用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中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如果当事人决定将自己的民事纠纷提交到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那么他首先应当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决定受理该案,一审程序才会启动。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在开庭审理中,通常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判,或者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公平裁判,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确实实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执行程序,即对于生效的裁决,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将会依申请或职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