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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 因近亲结婚而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2008]黔法民初字第1247)
高某诉称,高某与李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冬月同居生活。1996年2月3日高某与李某一起到冯家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子。二人系姨表兄妹。同居期间高某与李某由于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高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的无效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即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该婚姻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要求解除其与被申请人的无效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还关系到子女合法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