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经济法中各类法规的适用范围
【易错易混考点】1
【考点解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个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本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可参照本法。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本法。
4.注意:社会组织、团体、单位不是消费者,不适用该法。
(二)《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
1.“产品”的范围:
(1)本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注意:
①建设工程不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但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②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亦不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的范围;
③电力属于服务,亦不适用本法;
④违禁品亦不受本法调整;
⑤另外还要注意,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因为有特别的法加以调整,所以也不适用本法。例如:食品、药品,分别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加以调整。
2.地域范围:生产或者销售活动至少有一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
3.本法调整的活动范围:
(1)生产和销售环节;
(2)运输、保管、仓储环节;
(3)经营性服务环节。
(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要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前者产生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后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持续时间一般不长,受民法调整。
2.主要适用下列主体:
(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要特别注意该法不适用的范围:
(1)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
(2)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农村劳动者(注意: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雇佣关系(如保姆)、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4)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等。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 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个人所得范围,即纳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主要是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征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保等方面的奖金;(注意颁布奖金的主体)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减征的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注意: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已废止)、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真题链接】
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1/70,多选)
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答案解析:ACD。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个人劳动、农业劳动和家庭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故ACD项的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