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易错易混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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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以及司法机构和审级的变化

【易错易混考点】6

【关键性提示】

注意清末修律中各律文的体例、具体内容和颁布实施情况以及其历史地位;注意各律文的名称,例如不要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律例》混淆;另外要注意我国司法机关与审级制度的变化。

【考点解读】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作为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布。由于其只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因此其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它在体例上采用了总则和分则的结构,并在后面附《暂行章程》5条。虽然该法典仍保留了大量封建伦理,但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其在内容上吸收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主刑、从刑、缓刑等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商事立法主要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年至1907年),该阶段立法主要由新设的商部负责。1904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其后清政府又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例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破产律》。

(2)第二阶段(1907年至1911年),该阶段的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负责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依然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这一阶段起草的法律主要有:《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刑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及《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

2.《大清民律草案》

(1)该法典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人主持修订,在编纂过程中还聘请了松岗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同时还派员到全国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2)体例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其中前三编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而亲属、继承两编则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

(3)立法指导思想:“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总的说来,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4)《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两个月,辛亥革命就爆发了,随着 清王朝的灭亡,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司法体制和审级制度的变化

1.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和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3.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及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规定了公开、回避制度。

【真题链接】

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1/1/57,多选)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案解析:ABCD。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2)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由上可知,ABCD均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