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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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司法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1]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山东:06/80〕下列选项中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A.某市公安车管部门发布了排气量在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答案】B
〔北京:05/在职/80〕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A.对责令停产停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D.对财产的查封不服的
【答案】ABCD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浙江:05/法律/16〕下列争议中,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有:()。
A.中纪委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
B.国家计委所制定的规章
C.杭州市政府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外的决定
D.某民族自治县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
【答案】C
〔福建:10春季/19〕下列属于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A.国务院某部门的《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B.某市政府的《××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条例》
C.某镇政府的《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政治活动的意见》
D.某省人大的《××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答案】D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4]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06/85〕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AD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5]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诉讼或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国家:08/109〕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D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07/99〕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答案】B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九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执行停止事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浙江:07/99〕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B.五日
C.七日D.十日
【答案】D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江西:10/127〕甲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处罚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答案】A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06/(二)90〕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于这类案件,自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最长时间是()。
A.30日
B.15日
C.60日
D.90日
【答案】D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
……
[1] 最终裁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再提起诉讼。
[2]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 这里指的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不能单独提起,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而且并不是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审查申请,对国务院部委的规章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5]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此外,目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复议诉讼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终局为例外。
(1)复议诉讼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方式。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通常两个月)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可以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予受理或不作出决定的),相对人只能就该不作为提起诉讼。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有: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争议案件)应当复议前置,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则适用复议诉讼选择原则;③工伤保险案件。注意:行政复议前置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
(3)行政复议终局是指该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就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①《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注意:该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另外注意行政复议终局只能由法律规定。
[7]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时的处理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处理方式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注意: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争议的方式,法院无权强制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的处理方式:(1)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