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2年第5辑(总第18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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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1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1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据2011年统计)代表数

北京市      1800      6

天津市      1075      4

河北省      522      3

山西省      138      1

内蒙古自治区   224      1

辽宁省      1452      6

吉林省      241      2

黑龙江省     340      2

上海市      1918      6

江苏省      1468      6

浙江省      2166      6

安徽省      736      3

福建省      17734      15

江西省      1626      6

山东省      837      2

河南省      606      3

湖北省      659      2

湖南省      918      3

广东省      3764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9      2

海南省      3362      9

重庆市      419      2

四川省      506      2

贵州省      181      1

云南省      415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306      2

甘肃省      387      1

青海省      83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70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7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中国人民解放军         2

总计      44449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