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物权法的功能:
(1)确认产权。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原则是确认产权的基本规则;物权法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确认各类主体所享有的他物权,从而充分保护各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之诉,从而保护产权的归属。
(2)保护物权。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物权。首先,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即物权法通过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其次,物权法在保护的方法上,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和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的时候,对物权进行特别保护。
(3)实现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释
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就是权利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需要他人协助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其意愿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3)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干涉、侵占的性质。
(4)客体特定性。如果物权的客体不特定,物权人就可以随意支配不同的物,势必会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会动辄干涉他人的物权,将导致财产归属秩序和交易秩序的混乱,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
(5)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应用 1
物权法上的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属于物,这是近现代文明发展的需求。因此,生存中的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献血等均以活人的器官为合同标的物。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2)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电、热、声、光等能源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被视为物。无体物原则上不能作为物权法上的物,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3)物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物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特性,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例如,情人的书信虽无金钱价格,但对情人之间来说却至为宝贵,因而成为其所有权的客体。
(4)物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5)物须是人力可以支配的物体。日月星辰虽然为有体物,但非人力所能支配,因此仅仅是物理学上的物,而非法律上的物。
●关联规定
《担保法》第92条,见148页。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注释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如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法律的保护。
●关联规定
本法第9、23条,见5、16页;《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见168页。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