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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规定:本法75(P42)、84(P46)】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要点提示】
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要结合缓刑和假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一起掌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否被限制,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司考真题】[2]
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2/55)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本法44(P27)、47(P27)、51(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