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通
1.我国的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核心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矿藏、水流均属于国家所有,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4.城市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集体所有为原则,以国家所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均属于集体所有。
5.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采取三级制和四级制。其中三级制是指直辖市以及不设地级市的省和自治区。直辖市分为区或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在仍然存在行政公署的地方,行政公署是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6.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自治乡。
7.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8.我国公民中,除了未满十八周岁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
9.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10.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1.对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12.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应当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
13.公民可以行使物质帮助权的情形包括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14.我国宪法规定,既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又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是劳动和受教育。
15.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事委员会没有连续任职届数的限制。
18.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19.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宪法的议案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20.国家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2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23.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2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25.关于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绝对法律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上述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26.宪法以外的法律草案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须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7.法律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情形包括:(1)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8.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
29.国务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欲否定,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0.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1.当选各级人民代表所需的票数:直接选举的,票数要求为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间接选举的,为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1]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主要表现在: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实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5] 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不得行使选举权利,只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才能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
[6]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8] (1)修改宪法权专属全国人大;(2)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9] (1)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2)宪法修改要求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的2/3,而不是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的2/3。
[10]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只有包括人大和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2]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1)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13]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制定法律,但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得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法律保留事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加以规定,其他国家机关一般无权规定的事项,根据保留程度分为:①绝对保留事项。此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比如关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②相对保留事项。此种事项一般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14] 本法第12、13、24、25条规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成员10人以上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15]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包括两大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程序: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报经批准。
[1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其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有关机关批准后生效:(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17]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1)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3)根据单行法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8] 结合本法第78-82条。效力等级有高下之分:(1)宪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无高下之分:(1)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