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加强和规范财务制度、预算制度和财政专户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条在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几项重要财务制度及提高统筹层次作出了规定。
应用
101.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有哪些类别
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概念下,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由于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还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之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从职工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还有新的类别,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参差不齐,且整体统筹层次较低,因此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还没有做到全国统一,而是由每个统筹地区形成各自的基金。
配套
《会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配套
《工伤保险条例》第7、13条;《失业保险条例》第5、7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4条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应用
102.如何按统筹地区编制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由地方先行改革,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具体制度进行探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统筹层次的核心意义在于统筹到哪一级就由相应的那一级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与财政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103.如何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仅独立于国家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内部也按不同险种分别编制预算。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从财务制度上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从预算管理上也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分别编制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分别有相应的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项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编制收入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
配套
《预算法》第76条;《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注解
本条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应用
10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预算中,主要涉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环节及相应权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编制由具体实施收支计划的部门承担,主要是根据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拟订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草案审核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主要是依法对各部门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统一编制出本级政府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批准主要由各级人大负责,使预算草案成为正式预算。决算草案是对本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最终反映,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就有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权限分配问题。根据预算法第76条的规定,社会保障预算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财政预算不尽相同。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后,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与预算草案程序相同。
配套
《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结余存放关系到基金的安全。1996年前,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放在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1997年开始,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配套
《社会保险费缴费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应用
105.社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必然有市场风险,甚至有亏损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能否投资运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开始时,只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存银行、买国债。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都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除预留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迫于基金增值保值的压力,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有所松动。2007年颁布的《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政府补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截至2008年底,累计金额为327亿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账户其他部分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和建立投资运营机制,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本条授权国务院对投资运营作出规定,也是考虑到投资运营的现实必要性和存在的风险,有利于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有选择、稳妥地推进相应工作。
106.哪些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量的增加,基金又比较分散,保证基金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基金监管,严格加以规范,本条第2款作了禁止性规定:(1)不得违规投资运营。国家允许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非常谨慎和逐步开展的,对于投资运营的资金、运营方式、运营主体、投资渠道和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防止出现大幅亏损,影响基金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稳健渠道投资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投资运营。(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与财政资金混同。政府预算中有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各级政府都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3)不得用于兴建办公场所和支付经办机构运营费用。办公场所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专项资金。经办社会保险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了保证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体现政府办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我国多个文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出日常运作费用,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配套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应用
107.哪个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的公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义务将经办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本条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也不影响部门协调机制。有的地方规定,有关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应当与财政部门协调。
108.社会保险基金信息主要公开哪些内容
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的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和整改等情况。本条从社会保险基金角度,着重规定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开,主要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与参保人密切相关的反映基金总体运行情况的重要统计信息。具体包括: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等。随着工作深入,公开内容可以从基金统计信息为主,逐步向公开财务和管理服务信息转变,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09.社会保险基金信息主要公开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是将这些基本信息一个季度公开1次,有的是一年公开1次。有些地方规定,根据信息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灵活的公开时间,对一些服务类信息,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可以按季度甚至按月进行动态公开。对一些重大违纪违规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了解的事项,要随时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没有作明确规定。各地应本着尽量公开、增强公开效果原则,积极探索公开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并将信息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人和相关人员查阅。
配套
《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应用
11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如何进行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了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运营。为了规范投资运营行为,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从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管理结构、投资方针、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作出规定。投资方针是安全至上、审慎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有五类,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境内股票、境外股票、实业投资、现金及等价物,并明确了各自比例。理事会主要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运营。理事会直接投资运营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长期投资目标是战胜通货膨胀。
11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和加强监督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都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要求理事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审计机关是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机关,有权对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的基金进行监督。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配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