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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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理解与适用

[仲裁受理程序]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本条中的5日,应从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次日起计算。

[多份合同的仲裁]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条文参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14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14条

《民事诉讼法》第82、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