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仲裁范围的排除规定。综合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有:(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故依法不适用仲裁。(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类情况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故依法不适用仲裁。(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结合本法第7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本法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4)人事争议纠纷的仲裁。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案件管辖等继续执行《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参见
《仲裁法》第7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4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典型案例指引
李某与L公司侵害人格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鲁民四终字第101-2号)
本案系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合作双方在共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李某起诉被告侵害其人格权,一审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属于自然人基于自身人格权产生的诉讼权利,不受L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影响,也不属于仲裁的范畴,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