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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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立法调研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实情、汇集民意的有效途径。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法宝。毛泽东曾说过,“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习近平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立法调研是体现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广东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这就意味着,从2015年5月28日起,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城市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立法能力建设,与惠州学院于2015年9月合作共建惠州市地方立法智库(惠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暨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积极探索第三方立法。惠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从立法调研、咨询、论证、起草、评估、审议、公示等多个环节深度参与立法。惠州市地方立法智库发展成为惠州市科学立法的重要阵地、民主立法的重要桥梁、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平台,推动法理研究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惠州市地方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在立法工作中,惠州市人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坚持宁缺毋滥,立有用之法,不立应景凑数之法,力争使每一部法规都成为精品。为此,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立法调研工作。2016年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调研的地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2017年1月4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1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2月16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7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25条把立法调研报告列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的法定要件:“起草责任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请示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七)调研报告(包括调研背景现状、调研目的,调研方法、调研活动等)……”

目前,立法调研已经成为惠州市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正式受委托起草每一部法规之前,惠州市地方立法智库都要遵照《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会同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组织精干、专业、跨领域的调研组,通过实地调查、访谈调查、会议调查、问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深入基层获得丰富的、直接的、真实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重点难点问题、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整理所占有的调研材料,充分查找存在的问题,理性分析个中原因,准确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撰写内容翔实、针对性强的立法调研报告,作为法规起草的基础资料,供法规草案审议时做参考。

惠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与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编写,2019年1月出版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用教程》第五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调研”,从地方立法调研的含义、特点、原则、方法、意义、实施及报告的撰写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总结和探讨。此次《惠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系列丛书》的出版,是惠州市新获立法权以来开展的立法调研而形成的部分重要成果展示,将会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立法调研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是为序。

《惠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系列丛书》编委会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