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44-2014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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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小窑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

4.6.1 对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绘、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下列内容:

1 采空区范围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

2 对于已垮落的小窑采空区,应查明历史上地表裂缝、陷坑位置、数量、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和地质构造的关系;对于尚未垮落的小窑采空区,应预估其未来对地表的影响。

3 采空区周边地形条件、雨水汇流情况,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条件,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

4 调查采空区已有工程建设情况,建筑物变形情况及其防治措施。

4.6.2 小窑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并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详细岩土工程参数,同时应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采空区防治等提出建议。

4.6.3 勘察范围应包括对拟建场地稳定和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小窑采空区。

4.6.4 小窑采空区物探宜采用电法、地震、地质雷达等综合物探方法,物探有效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及其影响范围、对工程建设可能有影响的地段,解译深度应能达到采空区底板以下15m~25m。

4.6.5 小窑采空区钻探应根据调查访问、地质测绘及物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坑洞分布、走向、物探异常点、工程特点等进行布置,钻探孔深度应达到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采空区底板以下不少于3m,并应满足孔内物探需要。